重要資訊

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

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條款詳述如下:

條款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

受僱年期

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

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

須符合的資格

僱員因裁員而被解僱

僱員不是因下列原因被解僱
- 嚴重性行為不當; 或
- 裁員

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,因裁員而沒續約

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滿後不獲續約

僱員遭停工

僱員在職期間死亡

僱員因病辭職

65歲以上的僱員因年邁而辭職

計算方法:
- 月薪僱員
- 日薪/件薪僱員

 
● (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/3)*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
● 僱員於最後30天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的工資*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
* 上限為 $22,500 x 2/3

強制性公積金

強制性公積金僱主供款的部份可取回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支出


最高款額

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是在2003年10月1日或以後,僱員可得的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$390,000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