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資訊
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
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條款詳述如下:
條款 | 遣散費 | 長期服務金 |
受僱年期 |
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|
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 |
須符合的資格 |
僱員因裁員而被解僱 |
僱員不是因下列原因被解僱 |
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,因裁員而沒續約 |
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滿後不獲續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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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遭停工 |
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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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因病辭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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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歲以上的僱員因年邁而辭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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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方法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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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制性公積金 |
強制性公積金僱主供款的部份可取回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支出 |
最高款額
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是在2003年10月1日或以後,僱員可得的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$390,000 。